補助單位

稽核發現態樣

法規依循/說明

教育部

本校聘任之臨時工作人員與校外機構聘任人員為同一人,且兩機構出勤紀錄在聘期內部分時段有重疊報支之情事。

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37條「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簽到退…略以」。

教育部

計畫執行期間支給出席費與主持費,領款對象為計畫所列本校醫療體系之計畫團隊成員,與教育部規範不符。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4項,補(捐)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執行單位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教育部

補助計畫所購置資產列為教育部代管資產,存置地點為校外教育機關,有關財產代管之相關作業,尚未見明確代管人員清冊及相關管理機制(如保管分工、定期盤點及維護作業等)之具體規範。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7點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及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條第2項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負直接保管財物之責,負責財物之驗收、保管、養護及減損相關事宜。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掌控單位內財物使用及管理狀況,負監督之責。

教育部

本校於就委辦計畫場域空間辦理對外租借並收取相關費用,本校租用校外教育機關作為本計畫場域空間,對外辦理租借、收費。 
惟依本校與該校外教育機關簽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第八條第二款「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之一部或全部轉租、分租他人或交付他人使用。」經查未見徵詢該教育機關同意轉租、分租他人之相關紀錄。
另本案之出租場地收入應依教育部規定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所產生之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捐)助比率繳回教育部。

承租者(乙方)須依高雄市市有不動產租賃契約第8條第2款「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之一部或全部轉租、分租他人或交付他人使用。」。出租場地收入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產生之相關收入(含衍生收入),除利息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教育部。

衛福部

計畫於2場同時段但不同活動同時支領口腔評估費、論次服務費及講師費,時段重疊。

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講師費依實施本計畫所需訓練研討活動之授課演講鐘點費或實習指導費支給。

衛生福利部

計畫核定清單編列國外出差旅費,所報帳之保險費保額為500萬元,超過保險費保額之400萬元上限。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補(捐)助或委辦計畫派員出國作業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第11條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復依外交部「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契約」之保額為新臺幣400萬元。

國衛院

計畫專任人員之差勤紀錄,多筆缺漏簽退且未見任何補正紀錄,與本校工作規則應按時簽到退之規定不符。

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37條「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簽到退…略以」。

農業部

計畫核銷部分業務費檢具廠商發票由計畫主持人代墊領款,代墊款已超過計畫相關規定。

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10條「計畫執行單位除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小額支付外,應以匯款或簽發支票方式直接撥付受款人,不得代領轉發」。

教育部

計畫聘任之勞僱型兼任助理於校內出勤時間,同時報支差旅費與講師費。

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37條「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簽到退…略以」

國衛院

查計畫人員差勤紀錄,遇颱風假簽到之情形。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5點┌確保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及第7點,┌…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國衛院

補助計畫之支出憑證中所列「講師費」,收據未載明給付報酬之項目及相關講座資料佐證,經查實際為心理評估之「智能評估鑑定費」,與原列報項目性質不符。

依實際支出性質列報經費項目,檢附完整佐證資料(含服務內容、項目別及計價依據)。